古农佛学答问卷五

(利他功德门)

 

一、福亲

二、化度

三、慎终

四、利幽

五、护生

 

古农佛学答问卷五

 

利他功德门

 

(一)福亲

 

问:父母年迈,疾病日多,为子者,如何可使父母转趋康健寿考之境,令不受龙钟之苦。诵经可能达此目的否。

 

答:诵药师经金刚经均可。但须戒杀放生。

 

问:子欲报亲恩,除父母在应尽孝道外,更欲为其修福,百年后得往生极乐国,现时求福寿安康,当诵何经。

 

答:诵金刚经或药师佛本愿经。即地藏经亦好。

 

问:报父母恩咒,是否应于早课毕后诵之,诵后应回向否。

 

答:报父母恩咒既非早课原文,自应于课毕后诵之,诵后理须回向

 

问:某欲自念《弥陀经》为母回向西方,不做疏焚告,但于诵毕之后自念云:以功德为母回向西方。未知妥否?

 

答:自己念经报恩,不必作疏,但至诚回向自然感应道交。彼疏告者,乞证明耳。

 

问:百行孝为先,故学佛人成道后须先度父母。今见《阿弥陀经白话解》云:极乐世界一日抵娑婆一劫。则吾人求生西方,除上品上生外,其余须经一日或七日,然后花开见佛,待闻法受记悟无生后,还度父母,至少已历数万年则父母已不知过若干轮回矣。如此焉能尽孝?

 

答:须广作功德念佛回向同生净土。则尽此一生,即可报恩矣。

 

问:湖南佛教居士林举行持名愿证,以十万声为一愿。予受持一愿,以此功德每日回向父母消灾延寿,临终祈生净土等语。常课亦如此回向,未知功德父母全得受否?前看不记何书云:功德七分得一分,本人得六分,是耶非耶?

 

答:果能至心发愿,当得满愿。佛法功德。譬如炬火,多人引取,了无妨碍。至六分得一之说,据《地藏经》为子女为父母已亡者作功德言也。

 

问:父母不幸作下罪孽,为子者可否敬告上苍代父母诵经忏罪?

 

答:可于佛菩萨前行之。

 

问:苟可代父母忏罪,应诵何经?

 

答:应诵地藏经金刚经。

 

(二)化度

 

问:予父最不信佛,某曾时以因果劝进。始终不能启信。未卜先生有何妙法使其归心净土,求指示。

 

答:今看龙舒净土文。否则待其有病苦时,劝令念佛。

 

问:家母本信佛,自先室亡后,信心大减,百方譬解无效。何法回复以继前功?

 

答:善根增减,均有因缘。令堂信心忽减,即是不信因果所致。因果通三世。故报有现报、生报、后报之不同。既经居士百方譬解,于因果当可生信。或以言者系其子,故未生敬服,宜请高僧开示之。

 

问:妻因子亡之故而改信佛状态,应如何令其恢复原状?

 

答:尊夫人既以子亡故,顿改信佛状态,仍当在其子身上著想,令其恢复原状。可告之曰:人之寿命属于前定,子既于病中皈依三宝,死后必生乐趣。正宜劝修以报佛恩,今若废弃不修,岂不令子失所依怙?必更堕落受苦!既爱子心切,理当继续吃素念佛诵经,令子早生净土,永受快乐。他日你百年后,亦可仗佛接引与子同生净土,则长得母子相聚矣。

 

问:哑子不能诵经念佛,我等佛徒当取何法化导,使彼解脱苦轮?

 

答:宜使拜佛写经以化导之。

 

问:《心经》云:‘无眼耳鼻舌身意。’然则盲聋等人念佛岂不较易乎?

 

答:《心经》是明般若工夫,要从有处观空也。六根清净,正是六根明了到极处。乌可以盲聋等暗昧为比拟。盲聋等经称八难之一,难修佛法。若彼等固具宿根,教之念佛,或能如法修行,方可恃耳。否则难矣。

 

问:外道养精气神,今八十多岁。劝他念佛求生西方,能可以忏罪往生否?不信当如之何?

 

答:果能听劝念佛,往生定能有效。如其不信,亦是彼之障深,无可奈何也。

 

问:众生无边誓愿度,某学佛即发大心,未能自度,先思度人,乃言者谆谆听之藐藐,虽具苦口婆心,终为人所窃笑。又无无碍辩才,不能一音圆演。不知佛法中亦有使不信者能渐发信心之方便法门否?

 

答:未能自度,先思度人,此乃发心之勇猛,而非度生之方便也。度生方便,厥在以身作则,感人在未开口之先。否则纵能取信于一时,亦恐难深信于永久也。总之学佛之道,在循闻思修三法,以此三法皆能生慧故,所谓闻慧思慧修也。由此三慧,流出言词,不求辩才,自然动听矣。居士其勉之。

 

问:时届末劫,人心愈下,世难日殷,信佛者流,诚如凤毛麟角。窃以众生原皆同具佛性,不有启迪,断难显现。愚意当创立一佛学通俗图书馆,以供公众阅览,或通俗讲演会,任人听讲。仿基督教之仪式,俾社会各界人士均明佛义,不视为迷信,则收效必有可观。然此举非筹集资金不可,乐善君子,想亦愿为。若更有善法,则尤美矣。

 

答:居士宏愿能持之以坚,必有胜缘相助也。

 

问:世人因事祈求观世音菩萨加庇,虔诵白衣咒,极为灵应,惟满愿之后,须印送此咒千二百张一节,今见各处白衣咒极多,拟将印咒之款改作印书功德基金,或其他相当之起信戒杀放生经文小本,未卜有违背否?

 

答:在理本是可以,然欲两全者,可在印书内或后加印咒句。劝人持诵。

 

问:普贤行愿品,有恒顺众生一愿。然则众生间有发善愿者,有发恶愿者,抑皆恒顺乎?或有所择而恒顺之耶?

 

答:此顺字即随缘之意,要以度生为前提,顺之即有以度之也。

 

问:己已得度回向度他,是为佛行,未能自度而先度人,是为菩萨发心,两者孰难孰易,当何所择从耶。实行之方法又如何耶。

 

答:两者义别,无难易之可言。菩萨为因人,佛为果人,我辈凡夫自当学菩萨。至于方法,即依上两句全行之可也。即发心度人先行自度,盖自度为基础,度人为究竟。故发心须远大,而实行当从近小做起。

 

问:同人欲组织佛学研究社,不卜由何经何法著手一切规章如何。

 

答:先宜研究佛史及宗派源流暨佛法要义等,有《佛教初学课本》一书,虽是三字经,然体用兼赅矣。至组织团体手续,可询世界佛教居士林,或贵处附近之社团。

 

问:拟以不穿之狐皮衣服标卖,所得之款。购请碛砂藏经。(辞长从略)

 

答:化无用之物作法施功德,甚为合理。托书局或居士林之处,是否可行,请直接商之。如果有受之者,亦是间接作法施,又何以不欲施人为嫌哉。

 

问:如前问不能如愿,岂非枉为三宝弟子。延寿院比丘尼弘愿断臂,完成刻经。后学亦佛了也,宏法利生,当步其后,断臂成为废人。拟断左手无名指一个,沥血书募捐启一张。到处求布施,未审违律藏否。敬求老居士训正。

 

答:凡事在律已固日有专意成,在封人则又以遇缘斯达。故但持愿行,随顺机缘,不必矫揉造作也。居士所办公阅社,已有佛学书报三百余种,但得阅览人众,自有机缘。否则藏书备观瞻而已,何必汲汲焉。

 

问:凡设会立社,其规章颇难善全,而念佛人本怀自利利人自度度他之心,如敝社封于出外与人诵念,例所不许,似非利度自他。设或方便赴应,不但为人讥毁,更为僧侣白眼,损居士之人格。兹欲得一两全之法,即可自他利度,又可免人讥评。愿高明教导。

 

答:念佛回向净土,但一回向偈,(八句者……愿以此功德……)即兼自他两利。出外应赴,非所宜也。如饬终团能策励同修往生者,不可以应赴论。但以临终时为限。

 

问:古人常有刺血书经之举,据闻系刺指血和朱砂。旋刺旋写,非全用血也。当今世界浩劫奇重,实因各国从贪嗔痴之所致,然不能谓各国无慈悲人士。倘刺血绘观音像,使其观感,俾同传佛教,或于挽回浩劫有所裨益。况西人信耶稣代世人流血之说,此亦代世人流血也,当易摄引信受。惟刺法书法有保准则,应看何经,敬乞指示。

 

答:刺血写经,见华严经普贤行愿品所谓‘剥皮为纸,析骨为笔,刺血为墨云云,’如何刺写,示见经书。惟古德经验。亦有刺舌血者血初出时,须将研磨,去其韧丝,方可著笔不粘,加朱与否,亦随意,唯纯血则色易变黄耳。

 

问:后学发愿抄写金刚经一千本,除早晚念佛外,沿须赴军部办公,每日要去九小时,因此七天才能抄一本,每年只成五十二本。二十年始或满愿。然后学已逾不惑之年。岂能尚存世间二十年耶。现已写成九十本,随成随赠。近拟刺血写成十本供养居士林图书馆。其余入百本,亲写古石印。如此办理,有违誓愿,定获妄言之罪。尚求老居士开示救济之法。

 

答:照办亦可。然仍须逐日暇时书写,至二址年为度。但依时不依数(本数)可也。

 

(三)慎终

 

问:临命终时,一生善恶俱时顿现,固也。然世人有平时为恶而临终忽起善念者,何也。

 

答:恶人虽一生作恶,其恶心决不会打成一片段,有时亦有善念于其间也。所以到临终时亦有善念,或宿发生,遇善知识教令念佛,犹可有往生之希望。

 

问:修净宗者,如信行愿俱备,是否必能之,又何以饬终有如是之重要。苟不饬终则平日所修者,若一时不能自主,不尽归无用乎。双修他宗者,亦有饬终之举否。

 

答:饬终之法,原为辅助行人临终时之方便,不问本人之功行能否往生,均为增上胜缘。他宗苟信此法,亦可行之。

 

问:敝友谢群欲受优婆塞戒,身后火葬,灭去形迹。业意谓不然。在笔记中阅见,均严行禁止。然多数老法师之圆寂后,均归火葬,未识是何意义。

 

答:世人爱恋肉体故死后衣衾棺椁而全埋于土中,以示永在。佛家厌恶肉体,故死后以不留行迹为上,而用火焚毁以示清净。若言其历史,则释迦佛灭度之后,身内自出火焚毁,及一切罗汉灭度时,亦自出身火焚毁之,故学佛者仿行之矣。又查印度南洋日本风俗,即世人亦均用火葬。盖人身三是地水火风四大所成,死后遗体仍令归于地水火风,帮有土葬(即埋土中)水葬(即投大海)火葬(即火焚)风葬(即弃于旷野令其腐化)四种处置耳。

 

问:殁后焚化尸体遗骨,是否葬于冢,或悬于塔,抑入于海。三者中何者为宜。

 

答:可以兼行,以焚化后灰积小故,分合便故。欲使人纪念,置于塔为宜。欲不留形迹,抛海为最简。

 

问:临命终时儿孙辈职业在外,家中助念无人,而延人助念,碍于经济,事到其间,行人无宿根者势必彷徨无措失其正念,有何办法。

 

答:平时净友间互相策励,临时相邀助念,可于经济无妨。

 

问:殁后用极经济极简单法入棺,穿何衣服鞋帽,(居士身不愿穿常服故)出殡用何仪式,(一概不用如何)七内不拜经忏,(因经济故)单正请和尚念佛号四十九天如何。

 

答:用布制单夹衫裤,外加海青兜子布鞋入棺可矣。出殡原可不必铺张七七日念佛,甚为合法。

 

问:殁后俗仪,有用道士接眚之举,既信佛教,可免否。

 

答:大可不必。

 

问:敝林林友甚众。欲附设助念团以助生西。但助念时,除佛号外。余诵何经咒。

 

答:弥陀经往生咒。

 

问:临终助念团,为临命终人助念往生之后,仍按习俗尚赴庙中烧纸,及所谓送盘饯报庙焚纸车轿否。

 

答:助念团助念往生之后,应作是念。亡者已蒙佛接旨往生西方极乐国土七宝莲池内莲华胎中,唯相与在寺中佛前齐供,请僧念佛作诸功德,祈其早日花开见佛得无生妒忍,回入娑婆广度众生,岂可再作神灵往庙等想乎。故赴庙烧纸等习俗,决不必行也。

 

问:后学奉耶教垂三十年,详牧司传道司铎等教师,行与道违,所以中心疑之。后阅外交通商条约,强迫我国允许自由传教为条件,更加疑焉。外人侵略中国,无微不至,如传教有利益于中国,决勿迫订约于专条也。民国十六年接真隶北洋官印局篆,图书室藏有佛典,阅览数遍始悟佛说平等博爱真实无虚,然后茹素皈依三宝。二十年求八关齐戒。惟家父在籍,笃信天主教,亦三十余年矣。屡劝弃颢教改皈三宝,痛责不从。今年七十六岁,精神矍铄。立有遗嘱,百年之后,一切丧葬仪仗,须从颢教例。则临命终时,必要神甫主丧做弥撒,如此有犯八戒。违命从佛法,以世间法论,家父未必安心。托亲友疏通,三年未见允诺。违命则是逆子。家父现想离舍赴宁波住教堂。因此谨求老居士开示两全之法。

 

答:居士以文字般若因缘。翻邪归正,精进净业,法行利生,矢志远大,必能仗佛威神,如愿以偿。令尊年迈,成见已深,恐难劝转。然张纯一居士《佛化基督教》一书,则基督所未至者,佛能尽之。但尽为子善道之力,不从。非其罪也。遗命从违,可以家属之多寡主张决定之。且俟来日。

 

问:先君临终时口不能言,予对其念南无大慈大悲救苦救难(念至此)先君忽开口曰尔念经,予曰是,复对先君曰,知我念何经,先君即言曰大慈大悲救苦救难,逐不复言。不识临终人念此一声,可得益处否。

 

答:当比念他语得益。

 

问:先君临终时,身穿皮裘,忽自行脱下,为子者深恐老人受凉,依然仍代穿上,是夜先君即弃世。不知穿皮裘身故,有坏处否。

 

答:当无坏处。

 

问:受五戒居士所著之忏衣,临终时不著于身,而在柩前焚化,包好藏于亡人怀中,此办法是否根据佛制,其戒衣制度如何。

 

答:焚化忏衣,并非佛制。此种礼忏衣,可函托佛学书局化制。至死后处置忏衣之法,或由家人保存,或赠送他人均可。

 

问:五戒居士日后逝世,其五衣(即五条袈裟)及卧具如入棺者,其五衣可否令如生时披之入棺,或应如何安排方合于法。答:五戒居士应备缦衣,(无条文)缦衣礼佛服,入棺不可披。宜保存纪念,或施人结缘。不可入棺也。

 

问:居士终后,究竟宜用火葬或土葬。入棺宜用何服何冠。并乞见示为感。

 

答:居士是在家人,可从俗,不必作礼佛进状也。至葬法自以火葬最宜。但从俗土葬亦可。

 

问:诸城旧俗葬坟内,多陈列孝经,求后辈出孝子之意,今学佛同志,拟取此义,于坟内庄严佛土修洁净处所,陈佛像经卷,求后世出断惑证真之善知识。皇陵殉葬,陈佛像于棺内,鄙意嫌其亵渎。今庄严于棺外坟内,不知当否。

 

答:于葬先人遗体处,求后世子孙祯祥,乃世俗之愚见,与佛理不合。若欲佛法加被先人身后,则宜供在棺之上方,或在前较高地位,而于上须作标帜于外,以免亵渎。若于坟外造塔,则合法矣。

 

问:陀罗尼经被,原为入殓时盖于亡人嶴上,设迁葬启攒,棺无法更动,将此经被安置棺上,鄙意较用铭旌于棺上,尤为完善。不知是否。

 

答:经被安置棺上,自较铭旌为善。

 

问:陀罗尼经被上有佛号总持经文等,入棺与尸体同腐,不亦秽污佛法,与死者增罪孽乎。又此被弥陀圣号下,横列六团,两边各直列十一团,如汉瓦文,究竟此二十八团是何文义。又正面全幅其形如瓶,瓶脚有一字真言,瓶胸有三字总持,其意义又如何。请详示之。并三字总持究竟吽哑唵或唵哑吽,亦请示之。

 

答:陀罗尼经被,本毗庐遮那佛光明灌顶真言经所说,若以真言著尸身者,死者即行往生佛国,其意原取度生,岂嫌污腐。作团形者。咒文旋绕种子之式。如瓶者,或取甘露瓶之意。三字总持是唵哑吽。

 

问:为家母请陀罗尼经被一,现在铁航师处加持经咒。但先父弃养多年,欲请此被焚化,其法当如何。

 

答:经被可盖柩上,不必焚化。

 

问:迁移先人遗骨重葬时,可否请购陀罗尼被盖覆其上。如亡者已历多年有效否。

 

答:亦可当有效也。

 

问:陀罗尼被有不可思议神力。然则罪大恶极之人。只须死后覆以此被,即赦免一功罪恶往生净土乎。

 

答:凡事因缘具足,乃得成办。彼罪恶之人,能否有覆被因缘,何能断定。如其有缘得覆,亦是彼人往昔善根成熟。与下品下生者,得遇善知识何异。

 

问:普陀山盖印之接引佛路引,应否置亡人手中,或在灵前焚化。

 

答:可置在棺盖与天花板之间,不与遗体同腐,而在亡人身之上面,似最相宜。

 

问:丧礼何种为合法。

 

答:集众念佛最为合法。

 

问:社员在家生西,同志往对灵前念佛,于上供及晚课施食时,有人用衣具,错否。

 

答:用衣具拜佛则可,拜灵位则不可。灵前当供佛像,尤以对灵设供为宜。另卓设于灵座对方。或前方他方均可供佛。如此则礼佛礼灵不混淆矣。

 

问:犯人每于临刑时,其神经痛苦可知,余随往观刑,甚为悯之,故持往生咒三遍及弥陀佛号未知合否。

 

答:最好能预为刑者开导,劝其皈依三宝念弥陀佛,神往净土,可免痛苦。

 

(四)利幽

 

问:经忏等阴间果有用欤。

 

答:我佛说法,遍度众生,众生有六道,阴间即指地狱饿鬼二道而言。若闻佛法,正堪度苦,安行无用。但念育礼拜者须专精其心,肃恭其貌,庶能上感佛力之加被,下格幽冥之开觉,自然功德不可思议。至俗以经忏为阴间当作金钱用者,阴间以佛法为救苦之资,如世间之金钱作用,其义亦可比知。要之诵经礼忏原是佛法常规,为修行人长恶去善著手处,并非专为阴间而设。(是点俗多不明,致以经忏为不祥,可叹,)兹乃推已及人,体佛大悲,为阴间礼诵,正是代佛说法,代鬼悔过,令其长善去恶,亦如自己。众生乏善,故堕阴间。今仗礼诵之功,长善去恶,必获超升之果矣。

 

问:念经何以能超度饿鬼。

 

答:仗念经力,感发饿鬼善根,宿昔罪障今悉消灭,故得超度。

 

问:仗念经力感发饿鬼善根,敢问饿鬼何能解悟经义。

 

答:六道众生咸有佛性。经义是称性之言,但得外障稍除,自能了解。饿鬼但贪业重报,并非过于愚痴.安得不悟.况饿鬼宿世或曾种善根,仗此念经因缘,熏培功至,自然发芽.人道众生有骤闻佛法而即笃信者,亦有多闻而不能领悟者。勿以饿鬼而轻之。

 

问:大藏中虽无阴间寄库之说,而还魂之人与附人之鬼,则均谓经佛可作钱用。何也。

 

答:藏中虽无此话,须信佛法功德如摩尼雨物,能满乞者所求。此等还魂人附人鬼,生前信有用之心,冥间感有用之物。万法唯心,即此可证。足见信之力用大矣哉。

 

问:经咒本非阴财,乃有人向我买而当阴财,我售之有罪否。

 

答:经咒既非阴财,亦非买卖品。均犯慢法之罪。

 

问:敝乡有一般念佛人,偏要依世俗还受生,破血湖,诵藏经寄库等事。此种世俗之见,对于佛化有无裨益。

 

答:易生邪见,何裨之有。

 

问:亲友多劝为亡者还受生礼梁皇以超度,鄙见以为无益,然亦不敢臆断。又焚烧库屋锭箔,尤不明其所以然。恳求指示。

 

答:还受生虽非正法,然诵金刚等经以资回向,不为无益。梁皇则忏悔以灭罪,今亡者速生善道,即所谓超度,非无益也。焚库箔事,全是中国古礼送死者用明器之变相,与佛法无关。

 

问:焚化冥财冥衣等,内无罕见。末学愚想,当作祭之以礼解之。若谓鬼神实可受用者,恐无是理。盖鬼神之感果与人道不同,则鬼神自有鬼神所报之依正,不必待人给也。是否。

 

答:鬼系饿鬼道,以乏少资具为苦,故若诚心施化,鬼得受用,如仗佛法之力,更增效果,勿谓无理。但不必用同人用者而暴殄之耳。

 

问:纸钱纸屋及一切冥具,焚化之后,亡人确能受益否。是否佛家之事。

 

答:亡人如固在鬼趣,当可得益,但非佛家事也。

 

问:焚化纸箔本非佛家仪式,贵刊解答已非一处,然世界佛教居士林乃佛教之指导机关,何不为首提倡免用,以免知识界误谤佛法为迷信耶。

 

答:焚化纸箔虽非佛家仪式,但亦我国古代用明器相沿的旧俗。其意不外由孝慈而发,大体无伤,不妨从俗也。

 

问:先天道家追荐亡人,尝用往生钱。窃以往生咒固当然矣。然咒版依钱形,又名往生钱,岂非以往生咒当钱乎。可乎不可。

 

答:此系用锡箔之改良方便。按之正法,固不可作钱形也。

 

问:吾人每至清明等节,必须设祭焚箔以敬祖宗而表孝意,但祖宗是否能来受惠,不得而知,结果仍是子孙受用,以宝贵之钱,作无为之举,岂不可惜。然不如此不足以表孝敬之意,当用何法,则两美兼施。

 

答:既足以表孝敬,不得谓为无为。但佛法则菜宜断肉,箔不必多,而诵威德自在咒(即变食咒)以加持之,用观想法,今化少为多化劣为美可也。

 

问:有谓写经焚化可资冥福,故各处有朱书经出售。又有人谓焚之有过,不知孰是。

 

答:大乘十法行,有书写经典一事,原为赠与供养诵读等作功德也。焚化利冥,起于乩坛鬼神之教,应非佛法。试以其他利冥事例之,如纸箔纸屋涂车刍灵之类,皆用假像而不用真物。今若以经利冥,亦但用空白纸标一经题,藉行者念诵之力,为之回向足矣。若真写经而焚毁之,不亦慎乎。今世俗所用佛码,其中亦有释迦如来无量寿佛等像,供毕送佛均焚去。无怪经典亦欲焚之矣。然此岂佛法所许哉。

 

问:有一般人取朱砂书写各种经咒,焚于新灵,欲藉此荐度亡者,是否有效。

 

答:违经有罪,不宜效尤。如欲度亡,但口诵心维,回向功德可也。

 

问:阅第六十二期半月刊内,载毗卢遮那佛大灌光真言,其真言即‘唵,阿谟伽尾卢左曩,摩贺母捺啰么坭,钵纳么入缚啰,钵啰靺哆野吽,’等五句,以此真言加持土沙一百零八遍,散于亡者死骸或冢墓,虽在地狱等道获受加持力,故应时光明及身,除诸罪报,往生净土云云。不知是否有人试验。

 

答:此系佛语,不同凡夫外道有欺诳者。至问试验,则有四川刘泌子事,另录如次。‘癸酉九月,有川西资中县老友郭季良邀说弥陀法,彼有商人乔姓颇赞喜,及至乔君已死,予悯之,为持灌顶光咒,咒于碎米今撒墓上,而闻者兴起相索,有郭君之胞侄女适姓唐,其夫早死,唐郭氏持咒米撒其夫墓,即日返,遇有人放阴问事,彼被术者云,兹过某处,见一人如唐老,但何以服僧衣戴僧帽乎,而且独作悲啼状者,术者今询之,据答云,因我半生并无特恩于妇,今乃为我作大提携,感激而悲耳,并嘱之曰,汝千万为我带个口信,修持门中,毕竟求生西方是真不误,不可他修,聊以报也。唐郭氏闻之大喜比已长素念佛矣。前日郭君来为予言者。]

 

问:此咒确能拔苦,而已死之人灵识早去,久葬冢墓,怎知加持此咒代其拔苦。且使能藉此咒威德之力往生极乐世界,我等凡夫,又何从探悉。

 

答:人死识神离体,犹恋遗骸及其冢墓,故能知之。我等虽无天眼,但信佛说可也。

 

问:尝闻毗卢遮那佛大灌光真言能度亡生西,神咒威力不可思议。然普通人一见此咒,必疑数句咒语,何能顿今亡者离苦得乐,生庵□督缥蟀□天已不易,何况西方,果得往生西方,则念千遍万遍以至十万,亦非难事,岂非较彼一生念佛者,为更简易稳当乎。幸教解之。

 

答:凡一切咒,是心愿之结晶是从三昧中说出,故咒力即是心力愿力。能顿今亡人灭罪生西,乃不空卫索毗卢遮那佛当时说咒之愿力如此,固不论句语之多少也。一切诸法从因缘生,因缘具足,事乃成办,加持之物与所散之处及遍数,并持者之人及时间,皆有一定轨则,一咒有一咒之体用,何容致疑。即以念佛而论,十念功成,岂非更为简易稳当乎。

 

问:毗卢遮那大灌光真言度亡生西,与尊胜咒之度亡生天,皆为殊胜妙法。何以世人惟知拜皇忏建水陆,不知诵咒以报亲恩。

 

答:咒力因缘,既如前述。我国密宗失传,故持咒但凭自力而无法力,奏效难易,非可决定。至于皇忏水陆,功德乃在斋供,超度之处,全仗回向,固非咒比,非若持咒之少也。此亦因缘之属矣。

 

问:未经高僧证明皈依之念佛人,如持念光明土沙以撒先墓,是否盗法。

 

答:凡念经咒,总须先皈依三宝,皈依本师,皈依毗卢遮那佛,至心念诵,不为盗法。然念者须有十万遍之经过,方有效。

 

问:为亡者说毗卢遮那佛大灌光真言者,未受五戒之居士可否。

 

答:平日持是咒已满十万遍者,即能说之。惟诵持期内,须斋戒也。

 

问:作恶之人,死后定必随其行为轻重以为罪责,如其过失生出无心罪过,或有前生宿业,将用何法超度令得解脱。

 

答:无心过失不为罪过,前生宿业与现业无异。死后超度,宜依地藏经,将其遗资作福供养三宝,最为有力。如其业轻,得速解脱也。

 

问:如亡者生时未闻佛法,超度时是否先礼忏后念佛。

 

答:祗用念佛超度亦可。经云,至心称名一声,可灭八十亿劫生死重罪。故念佛即是忏悔也。

 

问:平常不信佛之人,及未闻佛法之人,死后随业受报,代彼作福念佛回向,能往生净土否。

 

答:死后甚难。未死时(即临终)令知佛法,劝令念佛,方可希冀。否则但能令生人天耳。

 

问:欲以经咒超度亡者,以何经咒为最宜,应作回向语,如‘愿以此功德,超度诸亡者,同向佛国生,早将苦海舍。’未识合否。

 

答:《金刚经》《弥陀经》均可,均须带念往生咒三遍或七遍。回向语亦行。

 

问:念心经与去世者受之,不知亡者在阴间能得何益。

 

答:虔诚念去,能得超出鬼道之益。

 

问:世间之人,往往延僧道诵经拜忏为祖先修冥福,倘祖先已投生阳世,未知亦有益否。

 

答:世间之人,生时善恶杂行,死后未必即能投生,所以子孙孝顺,延僧道诵经礼忏以荐悼之。即祖先已生阳世,其功亦不唐捐。

 

问:为子孙者,为其过去已久之祖先做功德,倘其祖先已经投胎,谅不得享受功德耶。欲度往生,更不可得乎。

 

答:祖先已经投生,亦能令彼现在得益如幸福等。欲度往生,亦非不可得,但较难耳。

 

问:家父已亡,亦可代其诵经忏罪,俾早超生否。

 

答:可于诵忏后回向之。

 

问:荐拔先灵,超度孤魂,能否可以完全获得。

 

答:不能。据地藏本愿经说,亡者获七分之一,其六分仍归作福者得之。

 

问:地藏菩萨本愿经说,父母亡者,子女作功德,七分得一分,本人得六分。何以功德不能均得。

 

答:此指普通凡夫之愿,因非出悲愿。但是爱情所感,故力弱也。然功德系自发心作,功必有归,故已得反多也。

 

问:父母寿终,或请僧诵经,或印送经书,或施贫人,何者为宜。

 

答:以诵经送经为宜。

 

问:如何可救过世之祖父母外祖父母升西方极乐国。

 

答:恳切念阿弥陀佛名号及往生咒,发愿回向求先祖往生可也。

 

问:学人不自揣度,意拟于先父母生辰忌日及中元节,默向佛前禀告,于家堂敬设香案,照本对空讲解弥陀金刚心经等,俾亡灵得闻大法,不知可行否。亡灵能得益处否。不成盗法之罪否。

 

答:此法可行,当有益。

 

问:七月十五盂兰会之缘起,乞指示。

 

问:七月十五盂兰盆经载,目犍连尊者度母于饿鬼而不能,佛令在是日设供广施僧众其母得度,故名其供盆曰盂兰。盂兰梵语,此云解倒悬也。

 

问:家严外出十年,终无音信,风闻于乱军中退却去世,寻葬无著,念何经可超度。为人子者,应如何以尽孝思。

 

答:当念地藏经及供养地藏菩萨。称地藏名,可以得见,可以超度。再念弥陀佛名回向,愿父往生西方佛国,则更善矣。

 

问:超度亡室,作何功德。

 

答:宜请高僧为受幽冥戒。并时作放生功德念佛回向,愿嫂夫人早生安养,即是忏悔自己。

 

问:先王父所遗房屋一所,大且美丽,只因当年有婢自缢之后,人皆不敢住。未知有何法可除之使安。敬求法施。

 

答:请僧虔念佛七,(七日)每日放蒙山施食,最后夜放焰口施食一堂。如缢者未生他趣者,经此一番功德,定得超生矣。

 

问:敝地荐亡和尚,有表文上奏。合法否。

 

答:佛法度人事业,从俗不妨。但文中措词,须以合乎佛法为宜。

 

问:敝处无和尚,念佛人父母殁后,请道士收敛,有碍佛教否。

 

答:不宜。可以自己人或亲友照常灵前念佛数天。

 

问:殁后七七日诵经念佛,助亡者往生,七七圆满,能往生否。不知诵何经功德最大,或念佛诵阿弥陀经,可否。念佛功效大,抑诵经功效大。乞指示。

 

答:只要念佛兼念弥陀经可也。得生与否,全在念者之恳切与否耳。念者均须作弥陀佛放光接引亡者之想。

 

问:超度亡魂是否必属之沙门,或吾辈居士亦能自为之而收善果。鄙意以为沙门僧众戒行高者固然不少,惟为人诵忏之流,每多奉行故事,反不若吾辈居士自为之之为愈也。尊意以为何如。又居士若为亲眷超度亡魂,应以持诵何经为上。

 

答:超度本不论缁素,皆可为之。但能至诚礼诵,不拘何经均有功德。

 

问:道长答某居士问,以居士不宜放蒙山。晚学深为迟疑。蒙山施食,原为普济孤幽,居士同属佛子,焉得非宜。乞解释。

 

答:蒙山施食法,原系密宗师所辑,与焰口无异,均以沙门作主座为宜。其中有三昧耶戒真言,须受过三昧耶戒者可持。普济固宜行,但自修未成,安能利他。不宜者,就实际言之也。

 

问:我乡居士多为人念经拜忏,此系僧众缺乏不敷应酬所致。然无道心者不足论。有道心者,妨碍正行否。

 

答:真有道心者,并不妨碍正行。但须规定地点时间,不可计较供资,方足以表示真以佛法利人,而不蹈俗僧应赴习气耳。

 

(五)护生

 

问:素食固好,而儒门不戒,与释道并为三教。何故。(如会子大孝,养亲必有酒肉是。)

 

答:儒门无故不杀,七十食肉,亦是戒杀之渐。但未能如释教之圆满耳。

 

问:不论何种蔬菜,其中多不免有微菌,在吃素人连微菌都吃下去,是不是和杀生一样。

 

答:微菌而是植物,亦无嫌于杀生。倘是动物如寄生虫之类,乃防不胜防,即或吃之,亦属误杀之类,尚不为过。盖佛教中凡有可以避免杀生者,无不努力为之。佛制比丘常备漉水囊,知水中有虫也。以之责备则可,以之讥诮则不可。

 

问:予禀受五戒不杀生,但每日饮水内含细菌甚多,应念何咒可解除罪孽。

 

答:细菌是植物非动物,于杀生无关。若恐含有微虫,有关杀生,则可念六字大明咒并观音名号,祝其解脱往生佛土。

 

问:水中有无量细虫为人目所不能见,吾人日日烹而饮之,杀业大矣。若谓诵经咒以度脱之,便可安心,则杀生食肉者,亦将援例以自解。近来反对素食者,辄以此为诽谤资料,欲解决此种困难,宜用何法。

 

答:目不能见,其细已极,滤漉等法,或穷其技。欲解困难,舍忏悔超度外,实无办法。至于心安与否,如夜中不见足下之虫,误踏致死,尚不觉知宁得谓罪。安用杞忧过虑为也。若对付反对者借口,亦甚易易。试问食肉者见此肉否,苟曰见焉,则不能以不见者为例。如曰不见,或并不问实在不知,则食肉之名先未成立,尚以食肉自傲哉。

 

问:各地农场所栽之除虫菊,将此菊粉用于农家杀虫保苗,农人甚喜。但我佛之持不杀戒,对于禾苗上之害虫可另有妙法处置乎。

 

答:佛法除害,除之于其因,非除之于其果也。有虫而杀之,是除之于其果矣。要使其先不生虫而后可。若菊粉而能令未生之虫不生则可用,否则不宜。至云妙法处置,则莫若以慈心不杀感格之。而安士全书中万善先资后载有诸法,亦可查阅取法。

 

问:戒杀放生是人类应有之责任,每见大旱之年,螟虫作崇,甚为可怕,生之则为害非浅,杀之而反增罪过,杀耶否耶,谨请详答。

 

答:宜防之于其未生,不宜杀之于其已生。须知螟之食稻,犹人之食稻也,非有意于害人。仁人君子决不滥杀。古人列入天灾之例。佛则谓为共业所感。固宜修德以弭之,毋以杀为可尽也。

 

问:农矿部发明种种妙法,俾大地苗稼免虫伤之患,普利民众,利非浅鲜。依佛法修行,抱不杀主义,岂不与国法相反乎。

 

答:世法之利只及一隅一时,固不若佛法之利能普及也。杀虫护稼以利民众,亦犹是耳。若依佛法,当设驱虫之法与防虫不生之法,使得护稼利民而不杀虫,斯为上策。否则顾民不顾虫,亦不得已之事。但须使被杀之虫解脱虫身,超生善道,为之持大悲咒去其愚痴,说皈依发宏愿,以己之精神感格虫类,则虫类虽死即得解脱,何以故,此虫类实能舍身救世行菩萨道故。又复应知虫类无知,其伤苗稼,乃其生活,非有仇于民也,故不得已而出于杀,亦当哀矜而勿嗔。能若此者,国法佛法,二俱随顺矣。

 

问:楚不捕蛙蛙反少,蜀不食蟹蟹自稀,则人不杀牛,牛亦自绝。蟹固无益于人,而蛙与牛乃有益人类之旁生,假令其绝灭,岂非将田地荒芜稻为蝗伤乎。

 

答:正惟蛙牛有益于人类,所以更不宜妄杀。子乃反以捕杀为美耶。至于耕作岂全恃蛙牛,所虑毋乃大愚。

 

问:在家居士因业农故捕杀害虫,是否破戒。可否养蚕。又因开工厂故,其原料不免有生物。当用何法补救。

 

答:此种在佛法均属邪命,理宜改业。但既生在不净国土,如果无法避免,惟有作报恩想,作佛事以超度之耳。

 

问:蚕桑为天然生产,世间法蓄茧收丝,凡夫欲持戒修证,事理势难圆融普遍乎。

 

答:蓄茧收丝,但为衣锦。若但布衣,即不需此。故欲持戒修福,宜禁锦衣,即无养蚕,并不为难。否则提倡人造丝可也。或谓但取破茧勿伤其蛾亦可也。

 

问:夏日在家中扫地,蚂蚁四布,扫则必有被丧生命者,不扫则又不洁,反易生虫。应如何行,方为两全之法。

 

答:蚁有穴,非迁穴时并不布地,而迁穴时不常,何至不扫而感不洁。无已,则用软旧芦花帚扫之。俟尘入箕后,察有蚁震箕使散可耳。

 

问:戒杀第一,众生平等,然臭虫一类,较蚊虱尤厉,人烟稠密处伏藏吮扰,除则犯戒,不除非事理。及蛛网遍结庭户檐角花树庙像等处,阻碍出入观瞻,蟑螂蚰蜒鼠蚁等属盘踞厨堂饮器,凡此蜎飞蠕动心佛众生一体同观,讲卫生讲佛法,对世俗凡夫心理,有何超脱安定之法自然之道乎。

 

答:万物并育,本不相害。但令各行其道。真讲卫生者,宜从清洁著手,不使蚊虱虫蚁等与我人同住,自无相害相杀之事。宜未及其生而使不生。不当及其已生而除之也。不得已而除之,宜护其生命,安置他方令远人群可也。

 

问:人身自宜清洁而免生蚤虱臭虫等物,然苟不幸而生之,究竟杀之乎,弃之乎,抑或听之乎。杀之则犯戒,弃之则必饿死,与杀无异。固亦不宜。既不能杀又不能弃,只好听之而已。然此等生殖尤繁,恐于刹那间入身或床榻间,已无容纳之地。究应如何处理。

 

答:此等众生寿命不长,即一时繁殖,移时死灭矣,何恐之有。如不听之,只好弃之,决不可杀。又此等众生系湿化之类,故弃之他处,能改变其种也。

 

问:青蝇逐臭,有碍卫生,且为传染虎烈拉病菌之媒介,是害人之物。扑而杀之,所以除害。今护生画集,题暗杀为刺。无乃不可乎。

 

答:善哉问也。此事虽细,理甚弘博。欲辨其义,宜分析以研究之。一蝇之逐臭,必先有臭物,然后可逐。设无臭物,蝇将焉逐。所逐之臭,不是物腐,即是人遗,非关蝇事。苟欲咎蝇,应先责遗腐之人物。倘论卫生,但应除臭,不应杀蝇。二传染病菌,病菌在蝇,是否蝇造。苟非蝇造,则尚有造菌者实为罪魁。害人之罪,应科其魁。若是蝇造,诚宜科蝇。但应审查者二事。一此蝇所传之病菌是否定能杀人。二传此病菌之蝇曾否杀人。如前者不能杀人,或后者未曾杀人,则蝇即有害人之罪,其罪必不至死。杀蝇之罚,岂非已甚。三扑而杀之,若蝇确已杀人,理应得相当之罪。致诸死地。例以治人刑律。凡犯罪判定死刑,应当庭宣布罪状,使犯者自己承认,然后就戮,或在逮捕时犯者有反抗行为,格而杀之,均为治罪之相当办法也。今蝇之扑杀,蝇既不解所布罪状,无从承认,亦未有反抗逮捕行为,乃乘其不备而迳杀之,并且诱之以糖饵令其来而袭杀之。名曰暗杀,谁曰不宜。四除害,今扑杀之蝇,能否审查确已杀人乎,我知其未能也。所可确定者,但病菌之能杀人,而非此蝇之能杀人也。譬如审定刀能杀人,而即认凡佩刀者皆已有杀人之罪,科之以死刑,于事理得无荒谬乎。故今以除害为名,举一切蝇而杀之,其荒谬何以异是。五护生,统上所论,对于杀蝇之非是,已可概见。夫蝇之为害,既未能确定其已否杀人。若以身怀可以杀人之病菌论之,则只可认为有杀人之嫌疑。故对于青蝇之处置,无论如何必须保全其生命。然则办法宜奈何,曰一为权宜办法。用玻璃器内置糖饵少些,(多则气闷窒死)诱令来集,俟蝇有相当之容数,(多则气闷窒死)仍用铁丝布盖之。如蝇在内不致死亡,听其自然可也。如患其死,则携器至荒野草地而放出之。此就蝇方设法。若就食物方面设法,则以病菌之传染乃在蝇之食物以为媒,宜将食物防护,勿使蝇得接触。譬诸派兵剿匪不可尽,不如保甲自卫之为愈也。二为究竟办法,蝇之为物生于秽污之处,宜在未化生前除令不生。故根本办法,惟有将一切秽污之处扫除净尽,则蝇无从生,而害乃究竟除去。卫生护生,均莫善焉。慎勿酿之令生,而又杀之令死也。

 

问:阅劝戒书中云,一切毒物如蛇蝎蝇蚊类,何故亦只能驱之或避之不可加以伤害。如杀之,有罪乎。

 

答:一切毒物皆所以自护,而非所以害人,故宜驱避而不伤害。即蚊之噬人,未伤人命。若杀之,其罚太甚矣。人为万物之灵,膺护物之责,杀生必不相宜。

 

问:蛀虫蚀器物,应如何驱除,始不违背佛法及世法。

 

答:器物虫蛀,但可预防。一旦生虫,驱除即难。宜剔去蛀的部分而修补之。

 

问:凡遇直接或间接有害于人类之动物(如蚊虱蛇鼠等)及害人财物或生命之恶人,可行相当之防卫或杀除之,心中默持佛号祝彼往生否。又彼众生害人财物器具或性命等,必受苦报,我今杀之,发愿代彼受苦可否。

 

答:凡遇毒物或恶人,非至万不得已,总不当杀害。不得已而行之,念佛愿彼往生,此是正当办法。或再放生及救济同类以代彼结缘可也。杀害彼物而愿代受苦,此是大菩萨之行,须具真实心,非徒托空言所能成功也。

 

问:杀为根本大戒,学佛者自应极端遵守。然己虽不杀,而见他人杀生无法救护,每怀惭愧。且植矿二物亦具生命,并此不食,则己之生命又不能维持。加之日用各物,有不免杀生而得者,如牙刷毛帚之类,究应如何办理。即祈明示遵行。

 

答:无法救生,心怀惭愧,是犹守戒也。至谓植矿亦有生命,非佛教义,不足戒也。日用所须如无法免除,惟有作报恩想,回向发愿以度脱其前生耳。

 

问:经云,一切众生皆有佛性,皆可成佛,解者曰,草木等虽无识心,以有生性,故亦为众生之一部,因之咸谓情与无情皆可成佛,讲家且每引顽石点头为证。然则吾人日夕所用衣食住用各物品,无一而非未来之诸佛矣。杀佛烧佛煮佛食佛学佛者又岂其宜耶。

 

答:经云,众生又云有情,亦云含识,原非指著无情而说,故谓草木等亦为众生之一部,非佛说也。又无情成佛,乃间接说,非直接说也。盖无情物为众生之依报,正报成佛时,以佛自在力依正不二,故云成佛。若正报未成佛时,依正各殊,不得以依例正也。又既云未来之佛,即现前尚未是佛,既未是佛,即无杀佛等嫌。虽然,若严密言之,是诚不宜,故比丘不履生草,垦土伐木,皆垂禁诫。但吾人为业报所障,对于无情既非同体,又无表示,不得已而用之,所谓彼善于此耳。然用之应生惭愧心,作恩德想,仍须忏悔业障,使得生上二界天,即不需食用矣。

 

问:或问余植物动物均含生机而能生长,所以科学家并称之为生物学。信佛之人禁止伤生,为何伤植物而不伤动物,其仁未免不普。究系何意。余不敢妄言,特请指示。

 

答:植物有生而无知,其生长也,如机械之动作。然动物有生而有知,有知则有情感,故伤之则觉痛苦而怀怨恨。此佛之所以不令伤动物也。至于植物但能生长,伤之者如剪发爪并无痛苦,亦无怨恨,故佛不禁。然比丘持戒精严,亦有不忍伤及草木者。经有草系比丘故事,人系比丘以草,比丘不敢逃,恐伤草焉。

 

问:严格言之,植物亦有生命,故僧律有不得割草之条。此道长固已屡屡持以答诸人之问矣。然则采花供佛,何以经言有如许功德耶。岂草不可割而花独可采乎。

 

答:植物独有生而无命,故割草不为杀罪。但比丘持戒精严,宁自苦身毋损及草,此属于‘不害’之善心所发,无关杀戒。采花供佛,功德在供佛,非谓采花有功也。况花即不采,亦须自萎,花开花萎,于草木之生存关系极微。然采花亦当择已开足者为宜,如能连盆装供更好。此中应用之妙,存乎其人,不可因噎废食。

 

问:或问佛制戒杀,乃从古法器中有牛皮鼓,孟子有牵牛过堂将以衅钟之说,其初究属何意。

 

答:钟鼓乐器,本是世俗用品。并非佛教特制也。用牛皮及牛血衅者,一取其坚,一取其粘,(钟新铸有孔,用牛血举涂之,谓之衅钟。)此外当无他意。

 

问:现今学佛之人,冬日御裘有多至六七件者,究竟是否合于佛法。

 

答:出家沙门,有律可绳。如在家居士,以戒杀为法。但亦须发惭愧心度脱心方可。

 

问:佛家旨在利生,故不论胎卵湿化,均宜护而不宜害,凡出自杀害物命而来之兽毛丝绸等佛徒俱禁不服用。但寺院所用之幢幡帐盖棹围以及祖衣等,悉系丝绸,得无有碍乎。是否有改良之必要。

 

答:幢幡帐盖世人所以供佛,以丝绸贵重表示敬意,原无不可。祖衣古昔每为帝王国主所赐,藏而不服。丝绸无碍。常服者不用丝绸为宜。若僧家自制庄严亦宜不用。

 

问:若要戒杀放生者,吾枚女人生产时,祭神系用鸡酒为主如何,有何物可代否。

 

答:地藏经云,‘主命鬼王言,人初生之时,慎勿杀害取诸鲜味,能令子母不得安乐’可见女人生产时不能杀生。如欲祭神,当用蔬菜。

 

问:奉佛俗家,或小庙,贫难生活,欲牧养小猪以谋利益,及稍大,仍卖牧养之户,不直接卖与屠门,与戒杀放生有无禁忌。亦请示知。

 

答:就养猪谋利言,尚与杀生无涉。然亦明知此种勾当原为卖杀计,故亦不无嫌疑耳。

 

问:昨晚余家忽飞来一物,其名曰虫,俗云为五毒所化,为人所养,纵以吸人之精血,其状甚怪,家人急捕之而欲杀之,余争之,家人皆曰纵之以杀人,不若杀之以除害,卒为家人所杀。未识此种物果系如俗所说否。如果能害人,则应否杀之。

 

答:虫之为物,尝闻粤人用以毒客而劫其财,不过一种毒质而已,未闻有物能飞者也。此固不论。即就其害人而杀之之当否言之,此乃不得已之举。但须以悲悯心杀之,并为说法念佛,发其忏悔觉悟之心,被杀之后,即生善道,是犹度之也。再能以自愿受地狱苦果代其害人堕苦之罪,是人行菩萨道,但增功德,无有罪过。但对于物之能害人否心有狐疑,切不可杀,杀之有过。世人以决定彼能害人而杀之,不发悲悯心度苦心,目愿受报心,而以愤恨心杀之者,必得恶报。若以无记心杀之者,亦得恶报,惟较前稍轻耳。

 

问:杀生为至重戒,学人亦持之独严。但事甚予盾,如某丞相问某古德应否食肉。古德答云,食是相公禄,不食是相公福。(食肉是间接杀)宰相如此天子玉食万方者可知。且长寿如康干,其一生所杀奚啻千百万命,真是怨气弥天,仇深如海。然杀者自有其应食之禄,兼之家畜招决定杀业,虽怨亦只宜自怨,不应怨人。抑亦不能白杀,非曾付代价购来,即曾费米粮饲养,讵无相等权利。据此戒杀似非畏报复,实出于一念慈悲。信口开河,幸加纠正。

 

答:禄即食报,福即造善,禄报有尽,福业无穷,贤如丞相,当能理会。故作是言。须知禄报是果,福业是因,菩萨畏因,不贪乐果,不宜享福而造业也。故因果乃法尔之谈,修行乃佛门之训。修行固以慈悲为前提,以了果不造因为究竟。按畏因即是畏报复,是就自利边言。慈悲是就利他边言。又前是智,后是悲,何可偏废。

 

问:或问君劝人不杀生物,然以省城而论,每日运到之畜生无数,不杀则此运到之百万畜物将如何处理。晚不能答,请示。

 

答:如其不杀,运来做甚。任其自由生活,何须人为处理。此皆杀生者之自扰。苟不杀生,本无问题也。思之。

 

问:恶业重者死后堕畜生道,是则畜生本有应得之杀报,吾人虽不杀彼,而彼难逃因果之律。有人以为彼日后终必欲受杀报,盍若早杀之使得转生善道,以免久沦恶趣。此种见解是耶非耶。

 

答:被杀者彼之报,何关汝事。杀彼者汝之业,彼岂肯恕。况彼之报或可幸免,而汝杀之,则彼受其冤,而汝业成矣。损他不利己,又何苦来。此种见解,名曰邪见。

 

问:元圭禅师授东岳帝五戒,问汝能不杀乎。神曰实司其柄,安得不杀。曰非谓此也,谓无滥杀疑误耳。神稽首曰能。是杀得其当,非犯戒也。然燃灯佛欲杀一强盗,救贤劫中五百菩萨,自言曰,若杀此恶人,自己必堕恶道。是杀所当杀,亦难谓为造善因。究竟为法官军官依法行除暴安良之杀,后受恶报抑不受恶报耶。禹稷契有后,且为帝王,独皋陶无后。

即此可见杀,所当杀亦系恶因。是否。请训示。

 

答:果具大悲心杀人,不特无罪,且有功德。不过我等凡夫爱见重重,虽如法杀而无悲心,或悲心欠足,故不免罪报耳。

 

问:物不当杀,以众生过去劫中互为父母,互为眷属。今我生善道,应普为救度。然毒虫猛兽,及一切害人之生物,若于危险地方相逢,彼欲杀我,避之无及,不与抵抗,势将坐以待毙,无乃过愚乎。敢问学佛人,值此进退两难之际,当以何法对付之。

 

答:当以不伤其命之法对付之,万一他不伤命,我即被杀,亦须忍受作偿债想,作增我道念想。须知人身危脆生死无常,不死于彼即死于此,与其空死无益于他,不如舍身用满彼愿。夫学佛人以成佛为宗旨,常发慈心救护众生,我舍命之日,即我慈心圆满之日,回此功德与成佛作增上缘,彼害我者不啻我之善知识矣。能常作如是理会,自能逢凶化吉转危为安也。如其不信,请小试之。(来问彼欲杀我一句,大可研究,如能研究透澈,自有办法矣。)

 

问:或问犯杀戒者罪业固重,应堕恶趣。然有因众生重,上天特遣杀星下凡,专以杀生为事,而杀星如张献忠之流者,在此犯杀业,应堕恶趣否。

 

答:天降杀星之说,所以示众生业报之难逃,非真天有此作用也。杀星固众生前业之所招感,然既造作杀业,又安有不受苦报之事。此轮回之所以不息也。

 

问:世人日用多量水,足践虫蚁,多伤物命,正符经云举动皆罪之语。但大雨时伤虫蚁甚多,或如今年黄河冲坏淹毙生命无量,此等罪报如何理处。

 

答:众生苦报总是罪业所感,自作自受。但受报情状不同,乃其遇缘有殊也。菩萨慎因,逆来顺受耳。

 

问:有鳞无鳞,同为生物,何以古德于戒杀中尤戒食无鳞鱼。

 

答:此系世俗以他种因缘故而戒。如蛙像人形龟为灵物,蛇能生财之类。在佛法中无此差别,应一律戒食也。

 

问:有说鱼虾放江河中,仍虑被捕,宜放于放生池。但有说放生池较江河反为不妥,因人心不古屡有私捕之弊。且池小鱼多,亦非宜。不知究放何处为佳。

 

答:两者均是美中不足。此系众生业报之苦。在放者只要我尽我心,河中池中,原无优劣。

 

问:买放水族,似非彻底法。每见西流放生,东流捕捉,是修善而反造孽。且经过一番捕禁,一番买放,只见受逼减生,岂得自他兼利。言放生者,如何补救乎。

 

答:行善大小,视乎力量。放生而能禁捕,固属尽美。即不能,亦足以救其垂危之命于片刻。勿谓小善而不为也。夫放生者须为说法,不但救其生命,亦且长其慧命,直令来世不为畜生,故即复遇捕而死,其获益已难思议。但竭仁慈之心,即非造孽。况能辗转劝化。善其方便,不患无补救之策也。

 

问:或谓黄鳝螺蛳黄蚬等物,放诸溪涧之中则死,以水太清故也。其说然否。

 

答:此种水族众生,有从清水来者,或自浊水来者,溪涧之水,似不宜放,既性质不同,则死无疑。

 

问:放生水族鹊鸟等,如放生之日,用何种说法何种咒语,放后免至再被人捕捉。请示。

 

答:有放生仪轨可以照念。或但念其中咒与佛号。

 

问:戒杀放生,可相辅并行,如遇鸟兽鳞介之被擒就杀或就烹时,修佛者,因未能解救而代为诵往生咒,祝彼往生,能否有效。暨能免‘见死不救’之愆。

 

答:诚心行之,自有效力。

 

问:放生念往生咒,是何理由。

 

答:放生加讽大乘经咒者,愿三宝加持,令所放生物及放生施主获多功德也。

 

问:敝处素无杀蛇以佐馔,一般乞丐捉蛇卖与放生者以取利,如放生者停止放蛇,则乞丐无利可图,将永不捉蛇矣。是放蛇并非行善,实间接造业。此说未知合否。

 

答:蛇胆蛇骨均系药物所需,乞丐杀蛇取利故捉蛇,不仅为卖与放生者也。

 

问:吃一鸡卵。少杀一命,当然之事。见戒杀放生书上云,鱼子不经盐,三年尚可活,将鱼子放在浅阴处或水草际即出,然难免刮鳞破腹之惨。鄙意为反增罪业。然否。

 

答:不然。戒杀者,戒现前杀也。放生者,放现前生也。鸡卵中有鸡命,吃之即是杀生,不吃即是放生。鱼子亦然。若虑及将来,则人必有死,杀之令早灭亦可耶。

 

问:水族中有乌力子鱼,惟喜食鱼,可放否。

 

答:一切生灵皆可买放。其功在能放之心,不在所放之境。

 

问:有证毒蛇猛兽不可放生,以放彼一命,间接反多伤生物。或曰蛇之毒兽之猛,皆因人之厉气所招,倘放之,彼自不害物命矣。未悉二说何者为佳。

 

答:毒蛇猛兽亦宜放生,但放之法须求妥善耳。

 

问:昔孙真人疗虎毒,莲池师放蜈蚣,夫虎与蜈蚣均是害人之物,亦可疗亦可放耶。

 

答:老虎蜈蚣,亦是恶人后身。人受其害,亦是宿业所致。真人无恶,故能疗。莲师施善,故能放也。

 

问:或谓买放生命,现世得长寿报。其说然否。

 

答:然。

 

问:每年放生月日。

 

答:放生原无定期。但遇见有遭害者,即可买放。若必欲定期,则可于佛菩萨纪念日,或父母生忌日,或自己生日均可。如杭州西湖各寺,均以四月八日佛诞为放生日是也。

 

问:佛学半月刊八八期动物标记之‘毋忘我花’一语。何谓。

 

答:花即生意,谓毋忘护生也。又花对果为因,言毋忘善因亦可。又花可爱护,比动物宜保护也。

 

古农佛学答问卷五终